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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圖中人物非新聞中事主

跨性別人士被囚男監倉 司法覆核部份勝訴

一名菲律賓籍「男跨女」的跨性別人士,2014年時在港因販毒被判監20個月,羈留期間被當成男性看待,多次被男性執法人員搜身,又拒絕她接受荷爾蒙療程。該跨性別人士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挑戰懲教署及香港警察對跨性別被羈押人士的政策及待遇,獲高院判部份勝訴,指懲教署署長失責。

申請人為Navarro Luigi Recasa,由12 歲起一直接受荷爾蒙治療,並在 19 歲時接受乳房整形手術,在港被捕時,身上已發展出女性的特徵。

她在2014年至2015年服刑期間,被執法部門分類為情緒不穩定的男性,先後被關在壁屋懲教所及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達 13 個月。在她的法律代表介入之前,她被關押在全男性囚室,又多番被男性職員脫衣搜身。同一時間,懲教署亦拒絕向她提供荷爾蒙治療長達 8 個月。

申請人 Luigi 針對拘捕、關押、及囚禁她的政策及待遇提出挑戰。當中包括:懲教署署長將她囚禁在不同懲教院舍男性囚室的決定、懲教署署長延誤提供及時和必要的醫學治療服務(包括荷爾蒙替代治療)超過 6 個月,以及在不同日子多次被懲教署及警察的男職員脫衣搜身或體腔檢查。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今日頒下判辭,裁定兩項入稟理據成立。區官命令懲教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負責對跨性別被羈押人士有酌情權,按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被羈押人士的個人情況、保護被羈押人士的基本人權以保障尊嚴及私隱的需要、及進行檢查的官員的性別的合適度,決定如何合法及妥善地進行身體及體腔檢查。

懲教署長失責

同時,就延誤轉介申請人Luigi 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訪問顧問心理學家,處理她的荷爾蒙替代治療要求,特別因應本案的特殊情況,區官裁定懲教署署長因未有在合理時間內為 Luigi 提供荷爾蒙替代治療而失責。

然而,申請人指警方和懲教署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人權法》,以及質疑《警察通例》和《監獄守則》違憲,則裁定不成立,申請人只可獲三分一訟費。

申請人Luigi 透過律師表示:「雖然我已獲釋並回家數年,但在香港被囚期間發生的一切,都使我感到驚恐。我感謝法庭認同懲教署應該在我被囚的更早階段提供治療。但 我必須指出,我曾期望法庭會為停止不合當對待跨性別在囚人士一事採取行動。 在我眼中,這份判決未有盡力。我明白我為我所犯的罪而入獄,但並不代表我不配有尊嚴及受尊重的待遇。」

她表示正閱讀判詞,將與法律團隊考慮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