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結婚 香港不准

2010年10月06日

W小姐透過律師韋智達(圖)強調 ,她不是男同性戀者,她追求的是與異性結婚的權利。 曾顯華攝

【大陸中心、許淑惠╱綜合報導】香港一名35歲變性人,2年前接受手術,由男變女,但香港當局不准她和男友結婚,她日前為此上訴,香港高等法院昨稱,她雖持有女性身分證,但出生證明仍是男性,並不符合《婚姻條例》中「女人」定義,裁定她敗訴。她透過律師表示,對判決失望,會提出上訴。

香港這名變性人W小姐,2年前在香港公立醫院變性後,樣貌、打扮與一般女性無異,身分證性別欄也顯示為女性,新朋友也不知道她變性經歷,視她如平常女子,但惟獨「結婚」這件事,無法如她所願。

持有女性身分證

她表示,男朋友知道她是變性人的身分,兩人相愛,希望在香港結婚,這也是她作為香港人的權利:「政府一方面給我希望,讓我做變性手術,另一方面又不讓我結婚。」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第21條規定,「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法官張舉能昨在判決中指,條例中的男女,並不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男女。她雖完成變性手術,但如與男性結婚,仍然被視為同性婚姻。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分證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她與男性結婚。

台灣律師林瓊嘉表示,台灣《民法》規定,男、女結婚才有效,同性結婚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她說,變性人只要完成變性手術並變更身分證的性別登記,和異性結婚的姻有效;但是身分證未變更性別登記的變性人,不能結婚,若與異性結婚,其婚姻無效。